一、审核、查阅、复印病历要求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
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司法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司法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有效工作证明。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明: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调取或查阅患者信息及病志。
6.特殊情况需报备医务科审批。
二、复印病历内容
常规: 住院病志首页、住院志(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特殊情况: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三、复印病历时间:8:00-16:00办理复印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复印病历后,患者(或代理人)在其提供的证件复印件上标明限定用途。
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案室咨询联系电话:54771650
七、本须知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制定》。
抚顺市第五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