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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6-01-04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院为规范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杜绝滥用和防止用做其它非医疗用途,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院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人员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代开药或首次就诊),实名制挂号。严格执行一人一证(一卡)一号,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须监护人陪同(包括未成年人代取药的情况)。

二、患者首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须通过问诊及相关检查确定诊断后符合临床应用指征方可开具处方。禁止通过便民门诊开具。门诊不得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三、复诊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须提供既往确诊病历后开具。

四、开具处方时,医师应核实患者身份并记录处方药品种类、数量和开具日期等信息。第二类精神药品单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且每张处方不能同时开具两种以上精神药品。鉴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我院适当延长了单次处方量(按照我院实际的规定),两次取药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

五、为防止出现精神药品流弊,代取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同时提供患者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且单次代取不得超过2人。频繁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疑似贩卖或滥用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处方医师应告知患者按照开具的处方正确使用药品,不得超量、依赖和滥用,应定期复诊,遵循医生的治疗方案。

抚顺市第五医院

 

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药品: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地西泮、咪达唑仑、劳拉西泮、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奥沙西泮、扎来普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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