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院各项诊疗活动,现特向入院者及监护人作以下说明:
一、 因我院床位有限,有时会出现等待住院的情况。
二、 办理入院手续时,患者本人必须到场。非自愿住院治疗患
者办理入院手续必须有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陪同,协助患者办理。
三、我院办理入院手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6:00。
四、自费患者预交住院费3000元;医保患者2000元;救助患者500元(不含伙食费及自费药品费用,此费用另行交纳)。
五、办理出院时间:上午8:00---下午16:00 。出院结算时必须交回预交金收据,刷卡者必须带回银行卡及签单,以便退费。
六、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患者有效身份证、医保卡、救助审批单;
2、监护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由单位、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办理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警官证。
3、由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须出具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
七、精神障碍发病因素复杂,病因不清,经过住院治疗,多数患者病情好转;然而,也有部分患者,虽经积极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或无法完全控制,个别患者也可能出现症状加重的现象。
八、患者在精神药物治疗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增高、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泌尿等系统的不良反应。
九、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由院方告知监护人,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
十、精神障碍患者因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能会有突发的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行为,出于安全考虑,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陪护等保护性措施。
十一、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情况。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十二、鉴于部分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可能与近年来流传较为广泛的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或可能患有传染性疾病。在患者首次入院之前,将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如发现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或患传染性疾病的实验室证据,建议去戒毒及具有诊治伴有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病院等相关机构就诊。如监护人拒绝进行相关检测和诊治,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十三. 对于非自愿入院患者,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向医院出具书面文件,并携受托人来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患者住院时探望者需遵守医院相关探视制度,严禁以下物品带入病房:1)尖锐物品:如各种刀具、利器、钥匙、玻璃制品或铁器制品等。2)长条物品:如绳索、围巾等。3)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家用电器、各类酒等。4)贵重物品:如现金、存折、手机、手表、首饰、电脑、证件等。5)各种药品,包括中药、中成药和西药。6)会见患者时给患者留下的物品应经过工作人员检查和登记,且不得在非会见时间给患者递送未经检查的物品。
十五、法定监护人或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住院费用。如发生欠费,接院方通知后,监护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补交或办理结账出院手续。
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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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第五医院